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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意见转发来源自河北住建厅

发布时间:2020-02-27 13:51:38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如下。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结...

    《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已于2019年11月29日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我厅起草了《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细内容如下。

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类别共5类:管道燃气、瓶装燃气、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

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应向省燃气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母站、子站)、其他经营类的,应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核发许可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核发情况告知同级燃气管理部门,由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将核发情况报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告知下级燃气管理部门。   

第五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燃气经营区域、经营类别、气源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应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

2.供应燃气的成分、热值和压力等指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保护装置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等。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母站不少于8人/座,燃气汽车加气子站不少于5人/座,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不少于5人/座,其他经营类不得少于10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四)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五)固定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六)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和特种设备、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等资料;

(七)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授权有关部门与其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

第七条  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

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提醒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电子证书;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八条  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做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注册登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等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编号规则附后。

第十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一条  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办,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在其官方网站上免费发布遗失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应申请补办,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申请延续的,应提前90天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延续燃气经营许可有效期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书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

(五)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

(六)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七)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材料。

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工作,强化事后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得,应在事项变化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主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等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制度建立、巡检巡护、入户安检、抢险抢修、应急演练等;

(五)企业服务情况,包括服务窗口设立、问题投诉、报修处置、用气报装服务等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九条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燃气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经营、违规经营、超范围经营的燃气企业依法实施吊销、注销、撤销经营许可证等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  各地行政审批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强化部门联动、区域联动,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规则

 

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住建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事宜,制定规则如下:

一、具体编制方法

《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按照冀+发证年份+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县(市、区)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确定,具体如下:

(一)编号首位为省级简称,河北省简称为“冀”;

(二)发证年份:即核发许可证书当年年份,四位数,如发证年份为2020年,则发证年份编号为“2020”;

(三)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地区编号,其中从事高速公路服务区附属加气站经营的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且无县(市、区)编号。

(四)县(市、区)编号:代表燃气经营者所在的县(市、区)。

(五)流水号:省燃气管理部门、各地行政审批部门每年度核发的许可证书分别编制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六)经营类别代码:管道燃气类为“G”,燃气汽车加气子(母)站为“J”,经营瓶装燃气类为“P”,其他经营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二、地区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01,承德市:02,张家口市:03,秦皇岛:04,唐山市:05,廊坊市:06,保定市:07,沧州市:08,衡水市:09,邢台市:10,邯郸市:11,雄安新区:1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1300。

三、县(市、区)编号明细

石家庄市,市区:01,鹿泉区:02,正定县:03,井陉县:04,栾城区:05,辛集市:06,晋州市:07,赵县:08,高邑县:09,元氏县:10,赞皇县:11,平山县:12,正定新区:13,灵寿县:14,行唐县:15,新乐市:16,无极县:17,深泽县:18,藁城区:19,井陉矿区:20,高新区:21,循环化工园区:22。

承德市,双桥区:01,鹰手营子矿区:02,承德县:03,兴隆县:04,平泉市:05,滦平县:06,隆化县:07,丰宁满族自治县:08,宽城满族自治县:09,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10,双滦区:11,高新区:12。

张家口市,中心城区:01,康保县:02,沽源县:03,张北县:04,尚义县:05,崇礼区:06,赤城县:07,蔚县:08,阳原县:09,怀安县:10,万全区:11,涿鹿县:12,怀来县:13,塞北区:14,宣化区:15,下花园区:16,察北区:17。

秦皇岛市,海港区:01,抚宁区:02,卢龙县:03,青龙县:04,山海关区:05,北戴河区:06,昌黎县:07,北戴河新区:08,开发区:09。

唐山市,中心区:01,古冶区:02,丰润区:03,丰南区:04,海港开发区:05,南堡开发区:06,芦台管理区:07,汉沽管理区:08,曹妃甸区:09,迁安市:10,遵化市:11,滦州市:12,滦南县:13,乐亭县:14,迁西县:15,玉田县:16,国际旅游岛:17。

廊坊市,市区:01,三河市:02,霸州市:03,香河县:04,永清县:05,固安县:06,大厂县:07,文安县:08,大城县:09。

保定市,市区:01,涿州市:02,定州市:03,安国市:04,高碑店市:05,白沟新城:06,清苑区:07,满城区:08,徐水区:09,阜平县:10,顺平县:11,唐县:12,望都县:13,高阳县:14,定兴县:15,涞源县:16,易县:17,曲阳县:18,博野县:19,蠡县:20,涞水县:21。

沧州市,中心区:01,渤海新区(包括港城区、中捷产业园区、南大港产业园区、临港化工园区):02,任丘市:03,河间市:04,泊头市:05,黄骅市:06,肃宁县:07,献县:08,吴桥县:09,东光县:10,沧县:11,青县:12,南皮县:13,孟村回族自治区:14,盐山县:15,海兴县:16,开发区:17,高新区:18。

衡水市,市区:01,枣强县:02,冀州区:03,武强县:04,饶阳县:05,武邑县:06,景县:07,安平县:08,阜城县:09,深州市:10,故城县:11。

邢台市,市区:01,邢台县:02,任县:03,南和县:04,沙河市:05,内丘县:06,隆尧县:07,临城县:08,柏乡县:09,巨鹿县:10,平乡县:11,广宗县:12,威县:13,临西县:14,新河县:15,南宫市:16,开发区:17,清河县:18,宁晋县:19。

邯郸市,市区:01,武安市:02,鸡泽县:03,邱县:04,永年区:05,曲周县:06,邯郸县:07,肥乡区:08,馆陶县:09,涉县:10,广平县:11,成安县:12,魏县:13,磁县:14,临漳县:15,大名县:16,峰峰矿区:17。

雄安新区,雄县:01,容城县:02,安新县: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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