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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发【2017】34文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8-03-28 16:38:0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产品名称目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1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取消2抽油设备质检总局取消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取消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取消5电力金具质检总局取消6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取消7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取消8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取消9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取消10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取消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取消12蓄电池质检总局取消13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4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5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6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8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9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20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1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2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3砂轮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4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5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6钢丝绳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9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3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2轴承钢材质检总局3水泥质检总局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5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10防爆电气质检总局11燃气器具质检总局12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13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1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15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1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17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18制冷设备质检总局19内燃机质检总局20砂轮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饲料粉碎机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建筑卷扬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3钢丝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预应力混凝土枕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救生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2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6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8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
国发〔2017〕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
      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产品名称目前实施机关调整情况1税控收款机质检总局取消2抽油设备质检总局取消3钻井悬吊工具质检总局取消4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质检总局取消5电力金具质检总局取消6输电线路铁塔质检总局取消7铜及铜合金管材质检总局取消8棉花加工机械质检总局取消9机动脱粒机质检总局取消10工厂制造型眼镜质检总局取消11铝、钛合金加工产品质检总局取消12蓄电池质检总局取消13橡胶制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4电力整流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5岩土工程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6泵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7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8水文仪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19输水管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取消20电热毯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1助力车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2摩托车乘员头盔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3砂轮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4饲料粉碎机械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5建筑卷扬机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6钢丝绳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7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8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29预应力混凝土枕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30救生设备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附件2 



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序号产品名称实施机关1建筑用钢筋质检总局2轴承钢材质检总局3水泥质检总局4人民币鉴别仪质检总局5防伪技术产品质检总局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质检总局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检总局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质检总局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质检总局10防爆电气质检总局11燃气器具质检总局12空气压缩机质检总局13港口装卸机械质检总局14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质检总局15公路桥梁支座质检总局16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质检总局17水工金属结构质检总局18制冷设备质检总局19内燃机质检总局20砂轮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1饲料粉碎机械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建筑卷扬机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3钢丝绳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4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5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6预应力混凝土枕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7救生设备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9电线电缆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0耐火材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2建筑防水卷材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3危险化学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5汽车制动液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6人造板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7化肥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38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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