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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办〔2018〕22号文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4 13:28:58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备案2018年施行网上远程办理,办理内容及建材备案资料总结

 

  • 名  称: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18-00275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办〔2018〕22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2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时间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

      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详细操作可在平台“操作指南”中查看。

      三、信息的发布、更新和查询

      企业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在平台发布期为一年,企业须在发布期满60日内重新登录平台,更新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注册信息、产品信息以及其他变更事宜可随时办理)。逾期未更新的,其产品备案和信用详情将停止在平台显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工程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可通过平台实时查询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和信用详情,也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进行核查。

      四、信用信息的记录

      材料设备企业信用行为包括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材料设备企业在使用备案的“首次办理”“年度更新”或“信息变更”等环节,按照信用信息记录规则(附件4),通过平台上传有关证明文件或资料,省住建厅根据企业信用核查情况和有关信用资料进行记录,建立信用档案。完成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后,与产品备案信息一并在平台发布。对于严重失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企业信息,省住建厅将在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要求,进一步完善现有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为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由于建筑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种类众多,对未列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产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质量。

      未尽事宜,可与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0311-87904570,87805247

      附件:1. 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材料设备

            2. 企业信用情况登记表

            3. 上传资料清单

            4. 建材设备生产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规则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2月12日                                    

    附件1

      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材料设备

      一、建筑材料及产品

      主要包括:各类外墙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锚栓等)、供热计量装置(含热量表、温控阀等)、太阳能热水器、建筑采暖散热器、预拌砂浆、建筑门窗及型材(含防火门、防火窗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混凝土外加剂、建筑给水管道、燃气管道、电线电缆等。

       二、建筑机械及设备

      主要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中央空调设备、地源热泵等。

     

    附件2

      企业信用情况登记表

    生产企业名称

    备案类别

    首次申报□ 年度更新□ 变更事项□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注册资金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检验机构名称

    检验结论

    合 格□ 不合格□

    企业良好信用行为:

    企业不良信用行为:

    企业信用状况

    良好□ 一般□ 不良□

    核实意见:

     

     

    (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省生产企业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建(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省外企业由市级以上归口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核实。

     

    附件3

      上传资料清单  

          一、基本资料

       (一)企业信用情况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执行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或企标);

          (四)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按产品生产标准执行,标准未明确的按一年执行)。

          二、专项资料(产品如不涉及不需上传)

       (一)科技成果评价(技术评估)证书;

       (二)生产许可证(建筑防水卷材、电力电缆、中央空调设备等);

       (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

       (四)卫生许可批件和卫生性能检验报告(建筑给水管材、管件等);

       (五)3C认证证书(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砼防冻剂、防火门窗等);

       (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计量检定证书(热量表等);

       (七)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建筑内墙用涂料,其它涂料提供VOC检验报告);

       (八)外墙保温系统性能检验报告(粘结砂浆、抹面砂浆、保温装饰一体板、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产品等);

       (九)生产备案证书(预拌砂浆等);

       (十)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实施许可文件(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产品等)。

          三、信用资料

         企业或产品获得的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证书、科技成果证书等,参照本通知信用记录规则提供。


    附件4

    建材设备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规则

          一、良好行为

    序号

    行为描述

    依 据

    1

    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关于推动绿色建材产品标准、认证、标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认联[2017]544号)《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14]75号)第六条

    2

    通过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估(评价)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三条

    3

    参与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编制(参编或主编单位)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

    4

    其他良好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二、不良行为

    序号

    行为描述

    依 据

    1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二十八条

    2

    有关部门在联动抽查或专项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投诉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3

    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以骗取方式办理产品备案(信用详情)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4

    向建筑工程供应不满足标准规范的建材设备,向建筑工程供应国家或省明令禁止使用的建材设备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14号)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5

    国家、省有关规定应计入不良信用的其他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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