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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市〔2013〕12号文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13:18:51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进冀备案)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名  称: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15-01792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市〔2013〕12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关于规范进冀建筑业企业市场进入备案信用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精神,创新监管机制,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现就进冀企业市场进入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市场进入备案信息

      (一)完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完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总部联络信息。将“在冀场所”和“进冀企业负责人”基础信息”合并为在冀基本信息,明确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信息。

      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企业在冀办公场所的建筑面积应当不少于150平方米,其它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1年期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注明房主有效联系方式)及产权证书,或本企业自有产权证书。在冀办公场所设在居民楼内的,需物业公司或居委会的意见。进冀企业应当在在冀办公场所配备固定办公电话和传真。

      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应为长期在冀管理人员,配备河北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总公司任职文件(明确授权范围,且其取得的授权与其在冀建筑市场活动相适应)、职称证、近3个月内养老保险凭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从事工程管理工作8年以上的经验证明。

      (二)增加进冀企业人员、在冀人员和分支机构备案信息。进冀企业的在冀执业注册人员和施工现场相关管理人员应为经备案的本企业人员,未经备案的不得在冀担任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从事施工、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工作。进冀企业在冀设有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供设立文件或证明材料,备案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信息。进冀企业应在市场进入备案系统中如实填写相关基础信用信息,上传相关附件材料。

      二、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一)实施建筑市场信用综合评价。进冀企业(包括共同建筑市场试点企业)统一纳入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管理,重点对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合法经营、劳务用工等信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建立健全进冀企业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进冀企业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是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注册建造师在岗执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在岗履职、投标和分包等市场行为。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整改不到位的收回或提请省厅收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关闭其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和项目备案系统。

      (三)加强进冀企业人员培训。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进冀企业在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及时进行相关地方政策法规、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建筑劳务实名制系统和统计报表系统应用等业务培训,帮助进冀企业熟悉建筑市场监管的具体要求。

      三、规范市场进入备案和企业信用信息变更程序

      (一)首次市场进入备案仍按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执行。省厅对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的审查时间调整为10个工作日以内。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的企业,仍愿在我省经营的,在整改后提出申请,由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我省相应的驻外建管处和问题发生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验收,经省厅同意解除市场限制进入后,按首次市场进入程序备案。

      省厅颁发《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后,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名称及相应资质、在冀主要负责人(应急负责人)及其他在冀人员备案信息。

      为加强信用动态管理,不按该程序受理前两个年度曾持有《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提出的市场进入备案申请。备案材料不真实或不完整、不能提供有效原件、曾在河北省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未经整改同意、曾在其他省(市、区)被列入市场限制进入名单且不能提供有效解除限制文件,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备案。

      为促进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并与对口省(市、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相衔接,省厅及省驻外建管处(附件1)可以按照对等原则,调整市场进入备案要求。

      (二)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在每年6月30日前和7月1日后取得《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的进冀企业,分别在下一年度的5月1日至31日和11月1日至30日,按照首次市场进入备案程序,向省厅审批窗口或省驻外建管处提交市场进入备案延期申请和相关材料,办理市场进入备案延期手续。省驻外建管处对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和该企业在注册地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进行核查并提出意见后,统一报省厅。2013年市场进入备案延期工作时间另行安排(详见附件2)。

      省厅根据备案有效期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监督检查、统计报表等动态信用信息,做出是否备案延期的审查决定。

      同意的,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上加盖同意备案延期印章,延期1年,并在河北建设网上公告;不同意的,网上告知不予备案延期理由。

      为鼓励进冀企业在冀诚信合法经营,连续两个年度在冀没有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且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经常排名前30%的企业,获国家级或本省省级工程质量、文明工地奖,愿意继续在冀经营的,经申请可以同意延期备案两年。

      (三)信用信息变更按以下规定办理。在《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有效期内调整备案证书所载内容的,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申请变更相关信息。企业在网上打印附件资料并装订成册,携带与变更内容相关的原件,提交省厅审批窗口受理和核对原件。省厅核查变更材料的真实性和信用信息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网上公告。进冀企业其他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10日内自行通过备案管理系统维护信息。申请变更正在执业的注册建造师的,需提供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其监管部门变更的信息。

      (四)企业申请补办《建筑业企业进冀备案证》,应当提交在中国建设报或河北省省级综合类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省厅申请补办。冀建市[2012]211号文件中的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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