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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建安〔2014〕16号文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2-27 13:31:15   您是第0位浏览者

摘要: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机构: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冀建安〔2014〕16号    发布日期:2014-09-01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专业化水平,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办理进冀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在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办理告知备案手续。

   (一)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

   (四)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五) 实施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建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使用、拆除、维护保养一体化管理模式。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

   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二、 安装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安装活动(包括在施工现场位移、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对其安装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质量负责。

   (三)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建筑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与委托其安装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安装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

   2、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资质证书;

   3、起重吊装、运输车等安装配套设备及业绩情况,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六)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塔式起重机司机1人;

   2、司索信号工不少于2人;

   3、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

   4、设备管理员1人;

   5、安全管理不少于1人;

   6、机械、电气工程师各1人。

三、租赁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取得行业资格认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告知。

   (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

   (二)未实行生产许可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品,应通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鉴定后,方可使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四)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2、建筑起重机械的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3、建筑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修理和技术改造资料;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7、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累计运转记录。

   (五)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出租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设备,并同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

   (六)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在办理进冀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租赁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附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册资本100万以上);

   3、租赁企业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办公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10台以上);

   5、符合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配备要求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证件(身份证、职称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1、经过行业培训,取得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必须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

   2、专业技术维修人员10人,其中应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2人;

   3、电工2人、焊工2人,建筑起重机械特种操作人员按每台2人配置。

   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备案手续齐全,符合进冀备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租赁单位持有备案文件,可以在我省进行相关业务活动。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租赁活动的,应当依照以上要求办理相关进冀备案手续。外埠建筑起重机械单位可通过企业联合、专业合作等方式,实现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并自2015年7月起,按照起重机械“一体化”的要求,完善进冀备案手续。

   附件: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单位进冀备案申请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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